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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5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03號原 告 全衡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國忠被 告 賴淑敏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67,699 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8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施春祝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

1.桃園縣桃園市○○段○○○ ○號土地:民國102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39,771元/平方公尺×104.35平方公尺=4,150,104元。

2.桃園縣桃園市○○段○○○ ○號土地:民國102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39,372元/平方公尺×94.15 平方公尺=3,706,874 元。

3.桃園縣桃園市○○段○○○○○ ○號土地:民國102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39,357元/平方公尺×23.14 平方公尺=910,721 元。

4.總計:8,767,699元

裁判日期:2013-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