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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5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26號原 告 王章瑜訴訟代理人 莊明翰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理想廣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業務獎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1,287,2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裁判案由:給付業務獎金
裁判日期:2013-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