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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6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06號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忠和訴訟代理人 許昶華被 告 葉新吉

葉彭秀琴葉書妤葉韋希兼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楊毓旂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裁判案由:返還保險金
裁判日期:2013-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