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26號原 告 高文德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郵政埔心郵局間請求給付存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828,53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