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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6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27號原 告 朱林書豪被 告 鍾庭文上列原告與被告鍾庭文間請求撤銷除權判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0,0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裁判案由:撤銷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13-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