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49號原 告 育峯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清江被 告 吳美慧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美慧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
0 ,000元,應繳裁判費30,7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江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