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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6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55號上 訴 人 萬少林 住桃園縣○○鄉○○路○○巷○○○○○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桃園縣龜山鄉大湖自辦市地重劃會因102年度訴字第1655號請求拆遷補償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61,42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2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裁判日期:2014-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