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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4號原 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張秋源訴訟代理人 王凱玲被 告 陳湘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99年度易字第572 號傷害致重傷害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傷害致重傷害案件犯罪嫌疑,經檢察官偵查起訴,本院於99年10月25日以99年度易字第572 號宣示判決有期徒刑3 年6 月,被告不服提出上訴,現於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裁判日期:2014-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