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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4號原 告 鹿和金屬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炳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強笙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強笙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0,690 元,應繳裁判費9,1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6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裁判案由:給付加工款
裁判日期:2013-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