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8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90號原 告 祐昌染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淵被 告 東炘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東慶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炘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93,81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核定部分,如有不服,請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關於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裁判案由:給付加工款
裁判日期:2013-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