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925號原 告 吳昭明被 告 游青陽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01 年度桃簡附民字第301 號),本院刑事庭裁移前來,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6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在自由時報D全頁廣告版,以高六點五公分乘寬四點四公分之篇幅,刊登如附表所示之道歉啟事內容壹日。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十,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 條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時聲明第2 項係「被告應負擔費用,將如附件所示道歉啟事,刊登於臺灣自由時報黑白版廣告內頁4 分之1版(高17公分、寬12公分)連續7 日。嗣於民國103 年3 月
6 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為:「被告應將如附件所示之內容刊登在臺灣自由時報D 版(不論版數),4 分之1 版,高26公分,寬17.5公分,連續7 日」(見本院卷第58頁);上開更正,核屬不變更訴訟標的,而就現時實際上新聞紙之版面及刊登篇幅部分更正事實上之陳述而已,尚無不合。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主張:
一、被告明知原告以「龍珠」、「斷易天機」、「天心易學」、「開運造命規劃」為暱稱,長年在雅虎奇摩網站「知識+」網站上答覆網友關於算命測字之詢問,然因細故素有不滿,竟為下列行為:
1.於100 年3 月7 日晚間10時7 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街○○號之住處,在奇摩行運堂命相館部落格網站上張貼「『亨子─郭豐興』與『龍珠─吳昭明』在命卜相方面能力勝過『化名〝觀星子─李志胥〞在龍山寺地下街職業的李志圓』的原因」文章,以內容:「『龍珠─吳昭明』是誰呢?就是在『香港雅虎奇摩知識+』裡面,剽竊『鐵筆子』所創之『奇門梅花心易』為自己所創的『龍珠』,並抄襲『武陵出版社─斷易天機』以及抄襲『李科儒所稱─天心易學』的人,也是謊稱自己是『三清門下』卻說不出是何宗、何脈連門都沒有的『龍珠』,他居住在原台中市,本名就叫做『吳昭明』(下稱系爭留言一),侮辱原告,足以貶損被告在社會上人格之評價。然原告有學習易經,並著有「天心正法」、「修真祕笈」等著作,在幫人測字時,使用之暱稱為「天心易學《奇門梅花神數》龍珠子」,龍珠子係原告之筆名及道名;「天心易學」則係原告所著的「天心正法」跟易學結合在一起,原告從未主張曾經著有「梅花奇門心易」、「天心易學」、「斷易天機」。
2.在「Yahoo !奇摩知識+」網頁,以「行運堂命相館(易天)導正五術觀」之匿名,續於100 年7 月24日上午11時4 分許,發表:「為何龍珠只會講帳號公不公開卻從不公開他的電話地址呢?他對他所說的有負責任嗎?你看他現在的表現,夠清楚吧!他現在真的時間到了,吃藥的時間到了。」,於同年月日上午11時11分許,發表:「龍珠吳昭明:你真的時間到了,你是不是吃藥的時間到了呢?你說的時間我在三峽白雞山上耶!」(下稱系爭留言二),藉以侮辱原告,足以貶損原告在社會上人格之評價。
二、為此,原告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2.被告應將如附件所示之內容刊登在臺灣自由時報D 版(不論版數),4分之1版,高26公分,寬17.5公分,連續7日。
3.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被告則以:
一、系爭留言一部分:伊曾去詢問武陵出版社,出版社稱「梅花奇門心易」係鐵筆子所著,但已經絕版,鐵筆子姓陳,業已死亡;「天心易學」係李科儒所著;「斷易天機」則為明朝中後期就出現,亦非原告所著,故經被告向出版社查證,上開三本著作均與原告無關,被告係依據原告自己於99年7 月22日在「雅虎奇摩知識+」發文承認其係抄襲,始張貼系爭留言一。
二、系爭留言二部分:此係因被告與發問的人在對談,對方問伊為何不公開,伊才回答其部落格裡面、電話等等資料都有公開,僅係帳號不公開,不讓別人查伊之資料,此均係回答發問者的問題,但原告在伊回答這一篇之前,就罵伊帳號不公開就是小人,如何如何的,故伊才為系爭留言二,然前面的文意被檢舉就被刪掉,所以伊現在拿不出來。又因原告在第一則之前就有講,伊那一天幾點在網路上發表文意,但伊當時在三峽白雞山上,山上沒有網路,伊才說原告吃藥時間到了,因為伊不可能在那個時間發表那個文章,且伊家裡也沒有網路,伊要上網就要到網咖店,最多一個小時的時間,原告就說,伊報應的時間到了,因此衍生系爭留言二,前後二篇的中間還有好幾篇的文章都不見了,而且那二篇文章伊很多地方都打問號也不見了。
三、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參、本院之判斷: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上開時地,張貼「剽竊『鐵筆子』所創之『奇門梅花心易』為自己所創的『龍珠』,並抄襲『武陵出版社--斷易天機』以及抄襲『李科儒所稱- 天心易學』的人」(即系爭留言一);並接續張貼「他現在真的時間到了,吃藥的時間到了」、「你真的時間到了,你是不是吃藥的時間到了呢?」等語(即系爭留言二)所示之內容誹謗、公然侮辱原告,且被告之行為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01 年度桃簡字第2480號判決以公然侮辱,處拘役20日,又散布文字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處拘役30日,應執行拘役40日在案等情,為被告所不否認,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刑事案件卷宗核閱所附卷證無訛。
二、被告雖辯以其無誹謗及公然侮辱原告,且稱原告前已承認自己有抄襲及剽竊他人著作之行為云云,並提出原告於99 年7月22日在「雅虎奇摩知識+」發表「我是剽竊抄襲鐵筆子與武陵的東西,有犯到你嗎?又不是你被抄襲剽竊,知識+管理員都不管了,你有什麼資格說話?」等語,此有網頁資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9頁)。惟自原告張貼之文字脈絡觀之,原告之文義僅係為了表達其是否剽竊抄襲他人之著作與被告無關,並非承認其確有抄襲及剽竊等情。況被告自承從未看過原告所著「天心正法」、「修真祕笈」等著作,僅憑原告之網路暱稱與上開武陵出版社之著作有相類似書名、派別名稱,即妄自猜測原告抄襲及剽竊他人著作,並張貼系爭留言一誹謗,即難謂有理,是被告此部分所辯,即無足採。又被告張貼系爭留言二之文字,暗指原告身體或精神有疾病,需要吃藥,此等文字本即有輕蔑貶損之負面評價意味,從而被告以上開文字辱罵原告,即難謂無故意貶損告訴人人格之惡意;且其所辱罵上開詞語,依社會通念,亦均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顯有輕蔑原告,使原告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受難堪,自屬侮辱言語無疑。被告雖稱此係原告在被告回答其他發問者問題時,先罵其帳號不公開就是小人云云,伊始張貼系爭留言二云云,然為原告所否認,被告就此亦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尚難採信。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
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於前揭時、地,張貼系爭留言
一、二之行為,依一般社會通念,顯足以貶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構成對原告名譽權之侵害,是原告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害,自屬有據。而精神慰撫金之賠償,須於人格權遭受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堪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 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原告為高中畢業,前經營出版社,現已無開館算命,僅在網路上幫人測字解決問題,名下有不動產、汽車,合計現值為60餘萬元;被告則為高職畢業,現開設命相館幫人算命,每月收入約
1 萬多元,名下則無財產,已據兩造陳明在卷,復有兩造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見本院卷第35至42頁)在卷可稽,本院再斟酌現今網路發達、資訊流通快速無遠弗屆、但亦隨時更新容易讓人遺忘,本院職權上已知兩造因網路上言論涉及妨害名譽非只本件,告訴案件甚夥,兩造均屬為人相命卜卦者為有社會經驗之人,言語傷人出自魯莽、意氣用事或有意屢為兩造多所往來不知節制,原告上開受損害情形或因本院所述情節逐至遞減,及卷內兩造之學歷、職業、薪資所得等相關資料,認精神慰撫金以6,000 元為相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另按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因法律並未具體規定各種不同之處分方法,故究竟如何處分始為適當,法院自應斟酌被侵害之情形,予以決定;參以犯刑法偽證及誣告罪章或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之聲請,得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刑事訴訟法第315 條亦定有明文。本院審酌被告既對原告有妨害名譽等犯行之刑事犯罪,並經法院判處有罪確定,為填補原告精神上與名譽上之損害,匡正視聽,認原告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之道歉啟事登報,以回復其名譽,尚屬適當之處分,爰判命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道歉啟事內容以高6.5公分乘寬4.4公分之篇幅,刊登在自由時報D 全頁廣告版(不分版數)1 日,逾此部分,本院認非屬適當,核無必要。
五、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
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第203 條分定明文。本件為侵權行為之債,兩造自無約定清償期及利率,原告主張被告應自附帶民事起訴狀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依上規定應屬有據,被告係於102 年12月10日收受附民起訴狀(見附民卷第13頁)。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及上揭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6,000元,及自101 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請求被告在自由時報D 全頁廣告版版,以高6.5 公分乘寬4.4 公分之篇幅,刊登如附表所示之道歉啟事內容1日,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末按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判決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職權就主文第1 項原告勝訴部分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至主文第2 項部分,雖屬非財產權而涉訟,惟性質上尚非「意思表示」,仍屬作為給付判決,原無不得依聲請宣告假執行,嗣再考諸將未確定之判決所認定之侵害情事,以假執行方式逕予刊登新聞紙,未來判決有變更情事,損害難以估計彌補,因此性質上不適宜為假執行之宣告,原告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併此敘明。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資料,核與判決結果無何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克聖┌──────────────┐│附表: │├──────────────┤│ 道歉啟事 ││本人游青陽在奇摩知識網站張貼││發表指摘足以毀損『天心易學《││奇門梅花神數》龍珠子』吳昭明││先生名譽之言論,深表歉意,特││此鄭重道歉。 ││ ││ ││道歉人:行運堂命相館 游青陽││住桃園縣桃園市○○○○街○○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