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8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江支琳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江國垣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980號請求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訴訟及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6,609 元,應徵第一審及第二審裁判費12,187元及18,280元,上訴人僅繳納2,430 元,尚欠28,0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江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