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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9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8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江支琳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江國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3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1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 年4 月23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純慧

裁判日期:2014-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