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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0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2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賴秀美

江蕙琴吳伯洪葉富源吳欣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單瀛台因102 年度訴字第1024號請求確認管理委員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秀鳳

裁判日期:2014-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