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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0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96號原 告 陳文政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被 告 沈黃秀琴(被告沈邱樹之繼承人)

沈為光(被告沈邱樹之繼承人)沈瑞蓉(被告沈邱樹之繼承人)沈瑞玲(被告沈邱樹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沈黃秀琴、沈為光、沈瑞蓉、沈瑞玲為被告沈邱樹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沈邱樹於民國102 年8 月13日死亡乙情,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因本件當事人迄今未聲明承受訴訟,本院爰依前開規定,命被告沈黃秀琴、沈為光、沈瑞蓉、沈瑞玲承受被告沈邱樹之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裁判日期:2014-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