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96號原 告 陳文政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被 告 陳金發(即被告邱玉春之繼承人)
陳佳綾(即被告邱玉春之繼承人)陳彥挺(即被告邱玉春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陳金發、陳佳綾、陳彥挺為被告邱玉春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邱玉春於民國102 年8 月2 日死亡乙情,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因本件當事人迄今未聲明承受訴訟,本院爰依前開規定,命被告陳金發、陳佳綾、陳彥挺承受被告邱玉春之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