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3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皇家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陳憲被 上 訴人即 被 告 偉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姿樺被 上 訴人即 被 告 北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月梅被 上 訴人即 被 告 林金富
宋朝雄 原住台東縣長濱鄉寧埔26之1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鋼筋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4 年7月23日102 年度訴字第113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131,15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3,2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