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號上 訴 人 葉治民被 上訴人 摩比士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秀如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請求返還寄託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8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5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啟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