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03號原 告 林明章被 告 陳正喜上列原告與被告請求確認買賣契約無效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啟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