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3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38號原 告 林文福被 告 林春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員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17日以102 年度補字第215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 年7 月23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啟偉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裁判日期:2013-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