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39號原 告 公號江千五公祀法定代理人 江國垣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律師被 告 江支琳訴訟代理人 詹文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權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是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不惟於停止應終竣之法定事由發生時,不可不予撤銷,即在此項事由發生前,如法院認為有必要時,亦得予以撤銷,最高法院26年滬聲字第14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因有先決問題由本院
102 年度訴字第1980號審理中,遂命於前開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嗣前開民事訴訟先後業經裁判確定,而已終結,爰依上揭法律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予以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翊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