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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2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63號原 告 李葉阿梅(李榮麟之承受訴訟人)

李衍科(李榮麟之承受訴訟人)李衍宗(李榮麟之承受訴訟人)李衍政(李榮麟之承受訴訟人)李秀鈴(李榮麟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廖順利被 告 廖蘇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李葉阿梅、李衍科、李衍宗、李衍政、李秀鈴為原告李榮麟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李榮麟於民國102 年8 月1 日死亡,其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查李葉阿梅、李衍科、李衍宗、李衍政、李秀鈴為原告李榮麟之繼承人,有原告李衍科等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稽,爰依職權裁定命上述繼承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純慧

裁判案由:確認地上權
裁判日期:2013-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