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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2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74號原 告 劉誠國訴訟代理人 張世炎律師被 告 洪文科訴訟代理人 洪瑞鉅被 告 洪元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於民國102 年7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㈠原告係被告洪元夫之債權人,被告洪元夫積欠原告新臺幣(

下同)208 萬6,000 元票據債務,原告業已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99年度司票字第782 號),該裁定於99年5 月13日確定,原告並就附表所示不動產向本院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99年度司執字第31003 號),嗣因該不動產上有本金最高限額800 萬元抵押權存在,故而拍賣無實益,原告並經本院執行處核發99年7 月20日桃院永99司執竹字第31

003 號債權憑證。詎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撤銷查封登記後,被告洪元夫竟於99年9 月7 日將該不動產信託登記予被告洪文科,而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債權信託行為及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均在原告對被告洪元夫所有票據債權確定之後,依信託法第6 條第1 項規定,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故而被告洪元夫為脫免對原告所負債務責任,竟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信託登記予被告洪文科,自為有害於原告權利,原告爰依信託法第6 條第1 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為信託債權及物權行為等語。

㈡並聲明:⒈被告洪元夫與洪文科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於99年9

月7 日所為之信託債權行為,及99年9 月10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⒉被告洪文科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由桃園縣桃園地政事務所於99年9 月10日以信託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二、被告則以:㈠原告本件請求應已另案確定判決所認定等語,資為抗辯。

㈡均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

既判力;原告之訴,其起訴違背第253 條、第263 條第2 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0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定有明文。復按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信託法第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該撤銷訴權係形成權,則債權人依信託法前開規定請求法院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之信託行為而獲勝訴判決確定,該判決自具有對世效,非該勝訴判決之當事人亦應受其拘束。

㈡原告主張被告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於99年9 月7 日所為之信

託債權行為,及99年9 月10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被告洪文科應塗銷該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語,前業經訴外人卓賢興依信託法第6 條第1 項及類推適用民法第

244 第4 項規定對被告起訴,並經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210號判決:「被告洪元夫與洪文科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七日所為之信託債權行為,及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被告洪文科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在桃園縣桃園地政事務所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日以信託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且未經被告提起上訴而確定,有另案確定判決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2至38頁),並經本院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訛,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自應為該案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效力所及,則原告仍就已遭另案確定判決撤銷之同一信託債權及物權行為訴請撤銷及塗銷登記,經核與另案確定判決之法律關係相同,其訴已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自屬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陳振嘉法 官 莊佩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豔秋附表:

┌──┬───────┬───┬────────┬───────┐│編號│地號 │地目 │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1 │桃園縣蘆竹鄉五│建 │44.96 │2/20 ││ │福段639 地號 │ │ │ │├──┼───────┼───┼────────┼───────┤│2 │桃園縣蘆竹鄉五│建 │725.38 │10/100 ││ │福段519 地號 │ │ │ │├──┼───────┼───┴────────┼───────┤│ │建號 │基地坐落 │權利範圍 │├──┼───────┼────────────┼───────┤│3 │桃園縣蘆竹鄉五│桃園縣○○鄉○○段519 地│全部 ││ │福段1064建號 │號 │ ││ │ │ │ ││ ├───────┼────────────┼───────┤│ │同上段1077建號│同上 │1/10 ││ │(共有部分) │ │ ││ ├───────┼────────────┼───────┤│ │同上段1079建號│同上 │1/20 ││ │(共有部分) │ │ │├──┼───────┼────────────┼───────┤│4 │桃園縣蘆竹鄉五│桃園縣○○鄉○○段519 地│全部 ││ │福段1065建號 │號 │ ││ ├───────┼────────────┼───────┤│ │同上段1077建號│同上 │1/10 ││ │(共有部分) │ │ ││ ├───────┼────────────┼───────┤│ │同上段1079建號│同上 │1/20 ││ │(共有部分) │ │ │└──┴───────┴────────────┴───────┘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登記等
裁判日期:2013-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