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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20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46號上 訴 人 葉劍橋被 上訴人 葉步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員大會不成立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 年4 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起訴請求確認被上訴人所召開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葉仁奏派下員大會會議召集程序不合法等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惟此項財產權之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

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7,335元,第二審裁判費則為26,002元,扣除上訴人於第一審程序中已繳納6,000 元,尚不足37,337元(17,335+26,002-6,00

0 =37,337),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聲明上訴狀並未表明上訴理由,請一併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裁判日期:2015-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