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86號上 訴 人 梁生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秀鳳等人間因本院民國102 年度訴字第
386 號請求返還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4,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