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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3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97號原 告 尤榮宗

尤榮圳尤建華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尤榮寬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7,

9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裁判案由:袋地通行權
裁判日期:2013-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