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25號原 告 華大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焜和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律師
劉又禎律師被 告 禾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財福訴訟代理人 張凱明訴訟代理人 吳 麒律師複 代理 人 柯政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模具費用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 年9 月12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范升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