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53號原 告 張桂生被 告 茂晶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宣廷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0,166元,應繳裁判費12,583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08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宜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范升福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