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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5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68號原 告 賴贊圭被 告 臺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金燕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提出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訴狀,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租佃爭議事件,經桃園縣政府以私有耕地租佃爭議調處不成立移請本院審理,然未據原告提出起訴狀及繕本,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1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已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揆諸前開說明,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千棻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裁判日期:2013-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