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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6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0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即反訴被告 詠駿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燕萍被 上訴人即 被 告即反訴原告 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金壽豐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維修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102 年度訴字第60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本訴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9,0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478元;反訴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216,5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千棻

裁判案由:給付維修款
裁判日期:2013-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