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20號原 告 賴啓茂即麻辣唱片企業社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晴媛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許晴媛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應繳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5,3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