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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9號原 告 陳柏偉訴訟代理人 張智超律師

謝秉錡律師被 告 敬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維金訴訟代理人 謝文欽律師

參 加 人 聯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崑楠訴訟代理人 許朝財律師受 告知人 達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金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一0二年度訴字第七六三號撤銷債權讓與行為事件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貨款,係以伊受讓訴外人達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達鉅公司)對被告之民國101 年6 、7月之貨款債權為據,惟查,達鉅公司之債權人即參加人聯德科技有限公司另對本件原告及達鉅公司提起撤銷上開債權讓與行為之訴訟,現繫屬於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763 號撤銷債權讓與行為事件中,有該案件卷面及起訴狀繕本可稽。準此,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以上開撤銷債權讓與行為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高明德法 官 吳佩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裁判日期:2013-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