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92號原 告 黃修珠被 告 桃園縣按摩業職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沈仁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總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總會決議無效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25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 年5 月2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可佐,核諸前開說明,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宜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范升福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