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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7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30號原 告 萬事達國際聯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被 告 鑼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清雄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運送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0,

54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5,2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茵珮

裁判案由:給付運送費
裁判日期:2013-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