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81號原 告 黃柏凱上列原告與被告得益電訊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應補繳16,8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