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24號原 告 黃志明訴訟代理人 廖威淵律師被 告 彭榆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被告涉有偽造有價證券等犯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並由本院刑事庭以103 年度訴字第
114 號偽造有價牽證券等案件審理中,上開刑事案件確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本院前開103 年度訴字第114 號偽造有價牽證券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04 年11月11日刑九104 台上3327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3327號刑事判決可稽(見本院卷第109 頁至第112 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