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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重訴字第 1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4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鍾汶橙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新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終止信託關係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12月1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92,950 元【計算式:土地部分(7,578 +1,431 )×6/48×3,600 元+建物課稅現值538,900 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69,81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茵珮

裁判日期:2014-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