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5號原 告 江木清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律師被 告 豐鵬欣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樹木訴訟代理人 林 凱律師
林明信律師被 告 豐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信夫訴訟代理人 汪廷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9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行中關於「金面山」,應更正為「金山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璧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