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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重訴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6號原 告 陳增房被 告 鼎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志豪被 告 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法定代理人 邴建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承攬契約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28日裁定限期命其於裁定送達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

1 年12月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陳添喜法 官 陳寶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裁判日期:2013-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