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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重訴字第 1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61號上 訴 人 呂芳田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呂達川、呂芳能、呂謙吉、呂孝治、呂清河間因本院民國102 年度重訴字第161 號請求給付土地徵收補償金分配款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關於本訴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關於主參加之訴部分核定為750 萬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 萬600元、11萬2,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裁判日期:201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