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28號原 告 林桂美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複 代理人 戴碩甫律師被 告 莊林花子訴訟代理人 莊惠文被 告 林建雲
張林鳳珠詹林鳳美上 列三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杏文律師被 告 呂林玉琴
林建昌林淑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啟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