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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重訴字第 2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46號原 告 簡等訴訟代理人 賴彌鼎律師複 代理人 邱英豪律師被 告 蘇陳愛珠訴訟代理人 蘇錦森被 告 陳永祿

陳錫桐陳淑惠陳其偉陳育時上 1 人訴訟代理人 陳游紅娥 住同上被 告 金小敏

陳文哲上2 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金浯生 住臺中市○區○○街0 段0000巷00號9被 告 陳蕙蘭

陳雯琦陳雯韻陳蕙嫻陳 慧陳文杰陳賴親(陳永乾之繼承人)陳耀宗(陳永乾之繼承人)陳秀嬌(陳永乾之繼承人)魏陳秀齡(陳永乾之繼承人)洪陳秀英(陳永乾之繼承人)陳秀鳳(陳永乾之繼承人)陳張春蘭(陳永祥之繼承人)陳錫賢(陳永祥之繼承人)陳菊芬(陳永祥之繼承人)陳蕙瑜兼 上1 人訴訟代理人 陳蕙嫻上2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毛仁全律師複 代理人 許明桐律師被 告 陳烔盛(陳永乾之繼承人)

陳柔菁(陳永乾之繼承人)陳元彬(陳永乾之繼承人)陳志亮(陳永乾之繼承人)簡武在(簡周之繼承人)簡 金(簡周之繼承人)簡陳玉葉(簡周之繼承人)簡志銘(簡周之繼承人)簡淑娟(簡周之繼承人)簡月鳳(簡周之繼承人)蔡簡阿茶(簡周之繼承人)簡月香(簡周之繼承人)簡月嬌(簡周之繼承人)楊簡秀爍(簡周之繼承人)簡美卿(簡周之繼承人)簡美貞(簡周之繼承人)簡志吉(簡周之繼承人)簡志祥(簡周之繼承人)簡淑芬(簡周之繼承人)王秋銘(王簡爽之承受訴訟人)王 宗(王簡爽之承受訴訟人)王麗嬌(王簡爽之承受訴訟人)王麗香(王簡爽之承受訴訟人)王念以(王簡爽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地上權不存在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4 年1 月27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6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林文慧法 官 何宗霖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裁判日期:2014-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