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訴字第229號原 告 林碧華訴訟代理人 莊志成律師
簡文玉律師被 告 陳重雄
陳靖維陳栢鑫陳栢達追 加被告 陳清河(即陳進富之繼承人)
陳宗賢(即陳進富之繼承人)陳宗信(即陳進富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於民國102 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陳重雄、陳靖維、陳栢鑫、陳栢達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被告陳清河、陳宗賢、陳宗信應將如附表編號4 、7 至10、14、16至18、20、21、23、25、28至30、33、39、40、42至45、48、
50、51、54至56、58至61、68至72、75、76、80至84、86至90、
92、95至98、102、105至110、113至115、121至124所示土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被告陳清河應將如附表編號5 、13、19、27、34、79、85、91、
93、99至101 、103 、104 、125 所示土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被告陳宗賢應將如附表編號6 、11、12、15、22、24、26、31、
32、35、37、38、41、49、63至67、74所示土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被告陳宗信應將如附表編號36、46、47、52、53、57、62、73、
77、78、94、111 、112 、116 至120 所示土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陳重雄負擔百分三十一,由被告陳靖維、陳栢鑫、陳栢達、陳清河、陳宗賢、陳宗信負擔百分之六十二,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但書第2 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列陳進富為被告,嗣於程序進行中發現陳進富於本件起訴前之民國102 年4 月24日業已死亡,乃具狀撤回對陳進富之起訴,並同時追加陳進富之繼承人即陳清河、陳宗賢、陳宗信為被告,核此依繼承關係所為訴之追加,其請求之基礎事實為同一,依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於起訴後追加陳彭春、陳秋蘭為被告,嗣於102 年8 月23日、102 年10月30日分別具狀撤回對該等被告之起訴,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62 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本件被告陳栢鑫、陳栢達、陳清河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訴外人陳國傳於76年4 月16日以每公頃土地新臺幣(下同)
235 萬元之價金,向被告陳重雄及訴外人陳進富(已歿)、陳萬成(已歿)購買渠等繼承自陳金獅所有坐落桃園縣○○鄉○○○○段○○○○段0 地號等228 筆持分土地,雙方並簽訂有買賣契約書為憑(下稱:系爭買賣契約)。於簽約後,被告陳重雄與陳進富、陳萬成僅移轉部分土地予陳國傳,另有如附表編號4 至125 所示122 筆土地因尚未完成自耕保留地持分交換手續,編號1 、2 、3 所示3 筆土地則因有三七五租約存在,以致暫未能辦理買賣移轉登記。嗣陳國傳已於85年10月1 日將前揭未辦理買賣移轉登記之125 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買受權利轉售與原告,雙方並簽定土地買賣契約書為證。而如附表編號4 至125 所示122 筆土地於98年6 月19日後已陸續完成自耕保留地持分交換手續,暫未能辦理買賣移轉登記之限制已解除,又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土地之三七五租約亦已於98年6 月23日塗銷,已皆可辦理過戶手續,且系爭土地現已由被告陳重雄、被繼承人陳進富之繼承人即被告陳清河、陳宗賢、陳宗信及被繼承人陳萬成之繼承人即被告陳靖維、陳栢鑫、陳栢達繼承,並已辦妥繼承登記,渠等依約自應將該土地移轉登記與原告,原告並已寄發存證信函請求被告履行契約,然未獲理會。另陳國傳簽定系爭買賣契約後,曾支付166 萬元之價款予被告陳重雄及陳進富、陳萬成,扣除已過戶土地價款942,363 元,渠等尚逾收717,637 元,於今被告拒不將系爭土地移轉登記予原告,有違系爭買賣契約第9 條:「賣方如不履約者應即將已受取之價款全部交還買方外,同時應再賠同額給予買方收入藉償損失,買方並得請求賣方繼續履約或解除本契約」之約定,原告依此可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
㈡被告雖否認有同意出售土地云云。惟系爭土地買賣係被告陳
重雄及陳萬成授權陳進富出售,且本件買賣標的228 筆土地中之103 筆土地已經過戶,如被告陳重雄及陳進富、陳萬成未同意出賣,豈會辦理過戶,依此可知於土地過戶時被告陳重雄及陳萬成應該有交付印鑑證明及印鑑章予代書,可證渠等確有授權陳進富出售土地。
㈢爰依買賣契約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⒈被告陳清河、陳宗賢、陳宗信應就其被繼承人陳進富所有
系爭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後,將該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原告。
⒉被告陳重雄、陳靖維、陳栢鑫、陳栢達應將系爭土地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原告。
⒊被告陳清河、陳宗賢、陳宗信達應連帶給付原告239,212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⒋被告陳重雄、陳靖維、陳栢鑫、陳栢達各應給付原告239,
212 元、79,739元、79,737元、79,737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⒌前開第3、4項聲明,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之宣告。
二、被告之答辯:㈠被告陳重雄辯稱:伊沒有出售土地,也從來未同意出賣,亦
未授權陳進富代理為之,伊不知道本件買賣,土地也沒登記在伊名下,且陳進富如有出賣土地,也沒有把錢給伊等語。
㈡被告陳靖維、陳栢鑫、陳栢達辯稱:伊父親陳萬成已於84年
死亡,伊不知陳萬成是否有同意出售土地,且系爭買賣契約皆由陳進富一個人簽名,陳萬成未在契約上簽名,伊質疑該契約之效力。又伊繼承之土地,原本就登記在陳萬成名下,其他已過戶之土地,伊根本不知道等語。
㈢被告陳清河、陳宗賢、陳宗信辯稱:伊父親陳進富不識字,
只會寫自己的名字,但字體變來變去,伊無法辨別系爭買賣契約是否由陳進富簽立,又依該買賣契約約定分批過戶,過戶後才給付價金,故系爭土地之買賣價金應該還未給付;縱認系爭買賣契約有效,然依契約第5 條亦有請求時效約定等語。
三、原告主張陳國傳於76年4 月16日以每公頃235 萬元之價金,向被告陳重雄及陳進富、陳萬成購買其等繼承自陳金獅所有坐落桃園縣○○鄉○○○○段○○○○段0 地號等228 筆持分土地,嗣陳國傳業將系爭買賣契約之權利讓與原告等情,有買賣契約書、土地買賣契約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2至18頁、第19至21頁反面)。且系爭買賣契約中,除系爭土地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外,其餘土地均已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竣乙節,有異動索引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298 至
309 頁),若被告陳重雄及陳萬成、陳進富未與陳國傳簽訂系爭買賣契約,陳國傳豈有取得其餘土地所有權之可能,故原告上開主張顯非憑空杜撰之詞,可以採信。被告陳重雄雖以前開情詞置辯,然參酌被告陳重雄於本院審理時自承:系爭土地是父親之遺產,只是先登記在陳進富名下,我有授權陳進富全權處理記載在他名下的土地,陳進富把土地賣掉我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83 頁反面至第284 頁),足見原告主張被告陳重雄有授權陳進富出售系爭土地予陳國傳乙情,並非虛妄。至被告陳靖維、陳栢鑫、陳栢達及被告陳清河、陳宗賢、陳宗信固辯稱陳萬成、陳進富已死亡,其等不知陳萬成、陳進富是否有出售系爭土地予陳國傳等語,然本院審酌原告主張陳國傳曾與被告陳重雄及陳萬成、陳進富訂立系爭買賣契約等情,核與陳國傳已取得部分土地所有權之事實及被告陳重雄上開陳述內容均屬相符,認原告之主張應屬無訛。故原告請求被告陳重雄、陳靖維、陳栢鑫、陳栢達將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被告陳清河、陳宗賢、陳宗信雖辯稱系爭買賣契約約定分批過戶,過戶後才給付價金,故系爭土地之買賣價金應該還未給付等語。但查,觀諸系爭買賣契約第2 條第1 款之記載,陳國傳確已給付46萬元定金,另依原告所提出之收據所示(見本院卷二第290 頁),堪認陳國傳應有給付第二次地價款之事實甚明,且陳國傳若無給付土地價款之事實,衡情陳國傳實無取得部分土地所有權之可能。況細稽系爭買賣契約第
2 條第3 款約定「本件買賣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畢日起壹個星期內地價尾款應全部一次付清(以分批登記完畢之土地面積比例計付尾款)」等內容可知,地價尾款之給付條件係於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畢日起1 星期內一次付清,準此,被告既尚未將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被告陳清河、陳宗賢、陳宗信即不得以價金未給付為由拒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五、被告陳清河、陳宗賢、陳宗信又辯稱系爭買賣契約有時效之約定等語。經查:
㈠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土地部分:
⒈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自請求權
可行使時起算,民法第125 條本文、第128 條前段定有明文。而所謂請求權可行使時,乃指權利人得行使請求權之狀態而言,至於義務人實際上能否為給付,則非所問( 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885號判例參照) 。
⒉原告雖主張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土地因有三七五耕地租
約存在致無法辦理過戶等語,然被告陳重雄及陳萬成、陳進富縱有未將耕地租約排除之情事,亦屬被告陳重雄及陳萬成、陳進富未依系爭買賣契約第4 條之約定履行而應負債務不履行責任之問題,殊非陳國傳或原告就其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不能行使之問題。
⒊況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耕地出賣或出典時,承
租人有優先承受之權,出租人應將賣典條件以書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15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受者,視為放棄,出租人因無人承買或受典而再行貶價出賣或出典時,仍應照前項規定辦理,出租人違反前2 項規定而與第三人訂立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承租人」之規定可知,上開3 筆有三七五耕地租約之土地,當時縱有耕地租約存在,亦非不能移轉登記,僅係耕地之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且於違反通知義務時,發生所訂契約不得對抗承租人之效果而已。
⒋綜上,陳國傳或原告依系爭買賣契約第5 條之約定,於簽
訂系爭買賣契約後10個月起即得請求被告陳重雄及陳萬成、陳進富移轉登記上開3 筆土地之所有權,自77年2 月17日起算至92年2 月16日止,陳國傳及原告之請求權消滅時效已完成,故被告陳清河、陳宗賢、陳宗信以時效抗辯為由,拒絕移轉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土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予原告,依法有據。
㈡如附表編號4 至125 所示土地部分:
⒈原告主張如附表編號4 至125 所示土地於簽訂系爭買賣契
約時尚未完成自耕保留地持分交換手續,嗣於98年間已陸續完成自耕保留地持分交換手續等情,核與土地登記謄本上登記日期、原因發生日期及登記原因等欄位之記載內容相符,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正。
⒉按解釋契約,須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不能拘泥於契
約之文字;解釋契約,應於文義上及論理上詳為推求,以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並通觀契約全文,斟酌訂立契約當時及過去之事實、交易上之習慣等其他一切證據資料,本於經驗法則及誠信原則,從契約之主要目的及經濟價值作全盤之觀察,以為其判斷之基礎,不能徒拘泥字面或截取書據中一二語,任意推解致失其真意(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1118號判例、99年台上字第1421號判決要旨參照)。
⒊經查,系爭買賣契約簽訂時,第2 條第3 款已載明「本件
買賣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畢日起壹個星期內地價尾款應全部一次付清( 以分批登記完畢之土地面積比例計付尾款) 」等文字,此項約定自為買賣雙方所明知。而買賣標的土地中如附表編號4 至125 所示之土地未辦理自耕保留地持分交換,該等土地在未經主管機關辦理應有部分(即持分)交換手續完成前,除繼承登記外暫時無法處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至98年間始塗銷自耕保留地應有部分交換移轉限制之登記等情,既為兩造所不爭執,則原告主張陳國傳與被告陳重雄及陳萬成、陳進富於簽約時因買賣標的土地無法全部過戶移轉,故約定買賣標的土地分批過戶,其中無過戶障礙部分之土地先行辦理過戶,有過戶障礙部分則俟障礙(即完成自耕保留地應有部分交換手續) 排除後再行辦理過戶等語,顯非無據。且上述分批過戶約定,亦與陳國傳已取得系爭買賣契約標的中部分土地之所有權之事實相符,況衡諸一般經驗法則,如當時土地能全部移轉過戶,亦無只有一部分辦理、一部分不辦理之可能,稽此益徵原告此部分主張非虛。
⒋綜上,原告就如附表編號4 至125 所示土地之所有權移轉
登記請求權,乃處於無法請求之狀態,而該無法辦理過戶狀態直至98年間由地政機關完成自耕保留地應有部分交換登記始告解除,在此之前不只出賣人無法辦理移轉,買受人陳國傳或受讓權利之原告亦無法代位行使辦理移轉登記,無法完成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之移轉登記係受法令限制,買受人之請求權非處於可行使之狀態,並非買受人不為權利之行使,或出賣人有債務不履行之情,乃請求權之行使有法令上之障礙,且買賣雙方就該等土地亦有俟完成自耕保留地應有部分交換手續後再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分批過戶約定乙節,亦已如前述,則買受人請求出賣人辦理系爭土地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之請求權消滅時效,其起算日應自98年間辦理完自耕保留地應有部分交換手續後始開始起算,迄原告於102 年6 月20日提起本件訴訟時並未逾15年,被告陳清河、陳宗賢、陳宗信以時效為由拒絕履行,並非可採。
六、系爭買賣契約第9 條固約定「賣方如不履約者應即將已受取之價款全部交還買方外,同時應再賠同額給予買方收入藉償損失,買方並得請求賣方繼續履約或解除本契約」,然細稽該約定內容可知,須賣方故意拒不履約,賣方才要賠償買方違約金,以作為違約賠償。經查:
㈠觀諸系爭買賣契約第4 條約定「賣方保證本出賣不動產產權
確無來歷不明情事,如有設定他項權利或訂立三七五租約或糾葛情事應由賣方負責限于交付第二次地價款以前清理完畢不得拖延」等內容,足見賣方負有於支付第二次地價款以前清理三七五耕地租約之義務,且被告對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土地係於98年間始塗銷三七五耕地租約之註記乙節,亦不爭執,稽此固堪認被告有未依系爭買賣契約第4 條之約定履約之情事。然參酌系爭買賣契約第2 條第2 款所載「所有權移轉登記賣方應提出之證件書類等交與買方指定之游代書,並有關書類蓋章完畢時交付第二次地價款即地價總額之六成(如證件分批交付時,該期款依交付之面積比例分批計付)」等內容,堪認第二次地價款係由買方視賣方提出證件書類之情形決定交付之金額,故陳國傳雖曾交付第二次地價款予被告陳重雄及陳萬成、陳進富,然該款項中是否包含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土地之價款,尚屬有疑,且定金46萬元亦經原告算入已過戶土地之價款中,自難遽認被告陳重雄及陳萬成、陳進富已收取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土地之價款,故原告依系爭買賣契約第9 條之約定,就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土地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並非可採。
㈡被告陳重雄及陳萬成、陳進富就如附表編號4 至125 所示土
地遲未辦裡所有權移轉登記,係因該等土地存有「未辦自耕保留土地持分交換」之註記,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已如前述,足見被告陳重雄及陳萬成、陳進富並非故意不履行系爭買賣契約之義務,自難認被告陳重雄及陳萬成、陳進富已違反系爭買賣契約第9 條之約定。且陳國傳將系爭買賣契約之權利讓與原告時,並未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被告陳重雄及陳萬成、陳進富,而係於受讓債權13年後之98年10月28日始由原告以存證信函告知被告債權讓與之事,則被告在系爭買賣契約簽訂長達22年後,始受原告告知債權讓與一事,衡諸一般常情,確實令被告無法置信,且陳萬成、陳進富及陳國傳均已死亡,被告更無查證之對象,則被告質疑原告權利之真實性,實屬事理之常,尚難認被告已有明知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義務而故意不履行之情事。
㈢酌上各情,原告主張被告應賠償違約金乙節,難認有據。
七、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買賣契約、債權讓與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陳重雄、陳靖維、陳栢鑫、陳栢達將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原告,及請求被告陳清河、陳宗賢、陳宗信將如主文第2 至5 項所示土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又被告陳清河、陳宗賢、陳宗信已就原屬陳進富之土地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完竣(見本院卷二第77至27 2頁土地登記謄本),故原告訴請被告陳清河、陳宗賢、陳宗信應就其被繼承人陳進富所有之系爭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即無必要,應予駁回。另原告請求被告陳清河、陳宗賢、陳宗信達連帶給付原告239,212 元之違約金,及請求被告陳重雄、陳靖維、陳栢鑫、陳栢達各給付原告239,21
2 元、79,739元、79,737元、79,737元之違約金,暨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非有理由,應予駁回。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部分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間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院審酌後,對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 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明媚附表:
┌───────────────────────────────────────────────┐│土地坐落:桃園縣○○鄉○○○○段山鼻子小段 │├──┬───┬─────┬────┬────┬────┬────┬────┬────┬────┤│編號│地 號│ 面 積 │陳宗信之│陳宗賢之│陳清河之│陳重雄之│陳靖維之│陳栢鑫之│陳栢達之││ │ │(平方公尺)│應有部分│應有部分│應有部分│應有部分│應有部分│應有部分│應有部分│├──┼───┼─────┼────┼────┼────┼────┼────┼────┼────┤│01 │2-1 │272 │--------│--------│1/324 │1/324 │1/972 │1/972 │1/972 │├──┼───┼─────┼────┼────┼────┼────┼────┼────┼────┤│02 │3 │3,393 │1/972 │1/972 │1/972 │1/324 │1/972 │1/972 │1/972 │├──┼───┼─────┼────┼────┼────┼────┼────┼────┼────┤│03 │5 │7,143 │1/972 │1/972 │1/972 │1/324 │1/972 │1/972 │1/972 │├──┼───┼─────┼────┼────┼────┼────┼────┼────┼────┤│04 │9-4 │3,186 │1/972 │1/972 │1/972 │1/324 │1/972 │1/972 │1/972 │├──┼───┼─────┼────┼────┼────┼────┼────┼────┼────┤│05 │9-5 │267 │--------│--------│1/324 │1/324 │1/972 │1/972 │1/972 │├──┼───┼─────┼────┼────┼────┼────┼────┼────┼────┤│06 │9-7 │970 │--------│1/324 │--------│1/324 │1/972 │1/972 │1/972 │├──┼───┼─────┼────┼────┼────┼────┼────┼────┼────┤│07 │9-8 │1,212 │1/972 │1/972 │1/972 │1/324 │1/972 │1/972 │1/972 │├──┼───┼─────┼────┼────┼────┼────┼────┼────┼────┤│08 │9-9 │989 │1/972 │1/972 │1/972 │1/324 │1/972 │1/972 │1/972 │├──┼───┼─────┼────┼────┼────┼────┼────┼────┼────┤│09 │9-10 │2,557 │1/972 │1/972 │1/972 │1/324 │1/972 │1/972 │1/972 │├──┼───┼─────┼────┼────┼────┼────┼────┼────┼────┤│10 │9-11 │1,364 │1/972 │1/972 │1/972 │1/324 │1/972 │1/972 │1/972 │├──┼───┼─────┼────┼────┼────┼────┼────┼────┼────┤│11 │9-12 │858 │--------│1/324 │--------│1/324 │1/972 │1/972 │1/972 │├──┼───┼─────┼────┼────┼────┼────┼────┼────┼────┤│12 │9-13 │354 │--------│1/324 │--------│1/324 │1/972 │1/972 │1/972 │├──┼───┼─────┼────┼────┼────┼────┼────┼────┼────┤│13 │9-14 │160 │--------│--------│1/324 │1/324 │1/972 │1/972 │1/972 │├──┼───┼─────┼────┼────┼────┼────┼────┼────┼────┤│14 │9-15 │90,150 │1/972 │1/972 │1/972 │1/324 │1/972 │1/972 │1/972 │├──┼───┼─────┼────┼────┼────┼────┼────┼────┼────┤│15 │9-16 │410 │--------│1/324 │--------│1/324 │1/972 │1/972 │1/972 │├──┼───┼─────┼────┼────┼────┼────┼────┼────┼────┤│16 │9-17 │1,510 │1/972 │1/972 │1/972 │1/324 │1/972 │1/972 │1/972 │├──┼───┼─────┼────┼────┼────┼────┼────┼────┼────┤│17 │9-18 │2,014 │1/972 │1/972 │1/972 │1/324 │1/972 │1/972 │1/972 │├──┼───┼─────┼────┼────┼────┼────┼────┼────┼────┤│18 │9-19 │1,442 │1/972 │1/972 │1/972 │1/324 │1/972 │1/972 │1/972 │├──┼───┼─────┼────┼────┼────┼────┼────┼────┼────┤│19 │9-20 │185 │--------│--------│1/324 │1/324 │1/972 │1/972 │1/972 │├──┼───┼─────┼────┼────┼────┼────┼────┼────┼────┤│20 │9-21 │8,630 │1/972 │1/972 │1/972 │1/324 │1/972 │1/972 │1/972 │├──┼───┼─────┼────┼────┼────┼────┼────┼────┼────┤│21 │9-22 │1,263 │1/972 │1/972 │1/972 │1/324 │1/972 │1/972 │1/972 │├──┼───┼─────┼────┼────┼────┼────┼────┼────┼────┤│22 │9-23 │624 │--------│1/324 │--------│1/324 │1/972 │1/972 │1/972 │├──┼───┼─────┼────┼────┼────┼────┼────┼────┼────┤│23 │11 │2,105 │1/972 │1/972 │1/972 │1/324 │1/972 │1/972 │1/972 │├──┼───┼─────┼────┼────┼────┼────┼────┼────┼────┤│24 │15 │403 │--------│1/324 │--------│1/324 │1/972 │1/972 │1/972 │├──┼───┼─────┼────┼────┼────┼────┼────┼────┼────┤│25 │19 │5,851 │1/972 │1/972 │1/972 │1/324 │1/972 │1/972 │1/972 │├──┼───┼─────┼────┼────┼────┼────┼────┼────┼────┤│26 │19-1 │643 │--------│1/324 │--------│1/324 │1/972 │1/972 │1/972 │├──┼───┼─────┼────┼────┼────┼────┼────┼────┼────┤│27 │24 │242 │--------│--------│1/324 │1/324 │1/972 │1/972 │1/972 │├──┼───┼─────┼────┼────┼────┼────┼────┼────┼────┤│28 │29 │4,122 │1/972 │1/972 │1/972 │1/324 │1/972 │1/972 │1/972 │├──┼───┼─────┼────┼────┼────┼────┼────┼────┼────┤│29 │32-1 │21,434 │1/972 │1/972 │1/972 │1/324 │1/972 │1/972 │1/972 │├──┼───┼─────┼────┼────┼────┼────┼────┼────┼────┤│30 │32-2 │979 │1/972 │1/972 │1/972 │1/324 │1/972 │1/972 │1/972 │├──┼───┼─────┼────┼────┼────┼────┼────┼────┼────┤│31 │32-3 │819 │--------│1/324 │--------│1/324 │1/972 │1/972 │1/972 │├──┼───┼─────┼────┼────┼────┼────┼────┼────┼────┤│32 │34-3 │693 │--------│1/324 │--------│1/324 │1/972 │1/972 │1/972 │├──┼───┼─────┼────┼────┼────┼────┼────┼────┼────┤│33 │34-5 │4,898 │1/972 │1/972 │1/972 │1/324 │1/972 │1/972 │1/972 │├──┼───┼─────┼────┼────┼────┼────┼────┼────┼────┤│34 │34-6 │218 │--------│--------│1/324 │1/324 │1/972 │1/972 │1/972 │├──┼───┼─────┼────┼────┼────┼────┼────┼────┼────┤│35 │34-7 │267 │--------│1/324 │--------│1/324 │1/972 │1/972 │1/972 │├──┼───┼─────┼────┼────┼────┼────┼────┼────┼────┤│36 │34-8 │732 │1/324 │--------│--------│1/324 │1/972 │1/972 │1/972 │├──┼───┼─────┼────┼────┼────┼────┼────┼────┼────┤│37 │34-12 │95 │--------│1/324 │--------│1/324 │1/972 │1/972 │1/972 │├──┼───┼─────┼────┼────┼────┼────┼────┼────┼────┤│38 │34-14 │456 │--------│1/324 │--------│1/324 │1/972 │1/972 │1/972 │├──┼───┼─────┼────┼────┼────┼────┼────┼────┼────┤│39 │34-15 │2,604 │1/972 │1/972 │1/972 │1/324 │1/972 │1/972 │1/972 │├──┼───┼─────┼────┼────┼────┼────┼────┼────┼────┤│40 │34-16 │2,342 │1/972 │1/972 │1/972 │1/324 │1/972 │1/972 │1/972 │├──┼───┼─────┼────┼────┼────┼────┼────┼────┼────┤│41 │34-18 │126 │--------│1/324 │--------│1/324 │1/972 │1/972 │1/972 │├──┼───┼─────┼────┼────┼────┼────┼────┼────┼────┤│42 │34-19 │2,997 │1/972 │1/972 │1/972 │1/324 │1/972 │1/972 │1/972 │├──┼───┼─────┼────┼────┼────┼────┼────┼────┼────┤│43 │34-20 │1,920 │1/972 │1/972 │1/972 │1/324 │1/972 │1/972 │1/972 │├──┼───┼─────┼────┼────┼────┼────┼────┼────┼────┤│44 │34-21 │2,299 │1/972 │1/972 │1/972 │1/324 │1/972 │1/972 │1/972 │├──┼───┼─────┼────┼────┼────┼────┼────┼────┼────┤│45 │34-23 │2,321 │1/972 │1/972 │1/972 │1/324 │1/972 │1/972 │1/972 │├──┼───┼─────┼────┼────┼────┼────┼────┼────┼────┤│46 │34-24 │635 │1/324 │--------│--------│1/324 │1/972 │1/972 │1/972 │├──┼───┼─────┼────┼────┼────┼────┼────┼────┼────┤│47 │34-25 │732 │1/324 │--------│--------│1/324 │1/972 │1/972 │1/972 │├──┼───┼─────┼────┼────┼────┼────┼────┼────┼────┤│48 │34-27 │4,976 │1/972 │1/972 │1/972 │1/324 │1/972 │1/972 │1/972 │├──┼───┼─────┼────┼────┼────┼────┼────┼────┼────┤│49 │34-28 │141 │--------│1/324 │--------│1/324 │1/972 │1/972 │1/972 │├──┼───┼─────┼────┼────┼────┼────┼────┼────┼────┤│50 │34-29 │9,868 │1/972 │1/972 │1/972 │1/324 │1/972 │1/972 │1/972 │├──┼───┼─────┼────┼────┼────┼────┼────┼────┼────┤│51 │34-30 │6,465 │1/972 │1/972 │1/972 │1/324 │1/972 │1/972 │1/972 │├──┼───┼─────┼────┼────┼────┼────┼────┼────┼────┤│52 │34-33 │737 │1/324 │--------│--------│1/324 │1/972 │1/972 │1/972 │├──┼───┼─────┼────┼────┼────┼────┼────┼────┼────┤│53 │34-35 │538 │1/324 │--------│--------│1/324 │1/972 │1/972 │1/972 │├──┼───┼─────┼────┼────┼────┼────┼────┼────┼────┤│54 │34-37 │2,216 │1/972 │1/972 │1/972 │1/324 │1/972 │1/972 │1/972 │├──┼───┼─────┼────┼────┼────┼────┼────┼────┼────┤│55 │34-38 │1,775 │1/972 │1/972 │1/972 │1/324 │1/972 │1/972 │1/972 │├──┼───┼─────┼────┼────┼────┼────┼────┼────┼────┤│56 │34-39 │19,713 │1/972 │1/972 │1/972 │1/324 │1/972 │1/972 │1/972 │├──┼───┼─────┼────┼────┼────┼────┼────┼────┼────┤│57 │34-40 │654 │1/324 │--------│--------│1/324 │1/972 │1/972 │1/972 │├──┼───┼─────┼────┼────┼────┼────┼────┼────┼────┤│58 │34-41 │1,795 │1/972 │1/972 │1/972 │1/324 │1/972 │1/972 │1/972 │├──┼───┼─────┼────┼────┼────┼────┼────┼────┼────┤│59 │34-42 │10,329 │1/972 │1/972 │1/972 │1/324 │1/972 │1/972 │1/972 │├──┼───┼─────┼────┼────┼────┼────┼────┼────┼────┤│60 │34-43 │1,425 │1/972 │1/972 │1/972 │1/324 │1/972 │1/972 │1/972 │├──┼───┼─────┼────┼────┼────┼────┼────┼────┼────┤│61 │34-44 │1,693 │1/972 │1/972 │1/972 │1/324 │1/972 │1/972 │1/972 │├──┼───┼─────┼────┼────┼────┼────┼────┼────┼────┤│62 │34-45 │521 │1/324 │--------│--------│1/324 │1/972 │1/972 │1/972 │├──┼───┼─────┼────┼────┼────┼────┼────┼────┼────┤│63 │34-46 │335 │--------│1/324 │--------│1/324 │1/972 │1/972 │1/972 │├──┼───┼─────┼────┼────┼────┼────┼────┼────┼────┤│64 │34-48 │141 │--------│1/324 │--------│1/324 │1/972 │1/972 │1/972 │├──┼───┼─────┼────┼────┼────┼────┼────┼────┼────┤│65 │34-49 │6 │--------│1/324 │--------│1/324 │1/972 │1/972 │1/972 │├──┼───┼─────┼────┼────┼────┼────┼────┼────┼────┤│66 │34-50 │2 │--------│1/324 │--------│1/324 │1/972 │1/972 │1/972 │├──┼───┼─────┼────┼────┼────┼────┼────┼────┼────┤│67 │34-51 │46 │--------│1/324 │--------│1/324 │1/972 │1/972 │1/972 │├──┼───┼─────┼────┼────┼────┼────┼────┼────┼────┤│68 │39-2 │1,406 │1/972 │1/972 │1/972 │1/324 │1/972 │1/972 │1/972 │├──┼───┼─────┼────┼────┼────┼────┼────┼────┼────┤│69 │39-3 │11,872 │1/972 │1/972 │1/972 │1/324 │1/972 │1/972 │1/972 │├──┼───┼─────┼────┼────┼────┼────┼────┼────┼────┤│70 │39-4 │3,574 │1/972 │1/972 │1/972 │1/324 │1/972 │1/972 │1/972 │├──┼───┼─────┼────┼────┼────┼────┼────┼────┼────┤│71 │39-6 │1,072 │1/972 │1/972 │1/972 │1/324 │1/972 │1/972 │1/972 │├──┼───┼─────┼────┼────┼────┼────┼────┼────┼────┤│72 │39-9 │3,918 │1/972 │1/972 │1/972 │1/324 │1/972 │1/972 │1/972 │├──┼───┼─────┼────┼────┼────┼────┼────┼────┼────┤│73 │39-10 │921 │1/324 │--------│--------│1/324 │1/972 │1/972 │1/972 │├──┼───┼─────┼────┼────┼────┼────┼────┼────┼────┤│74 │40 │102 │--------│1/324 │--------│1/324 │1/972 │1/972 │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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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135-6 │1,988 │1/972 │1/972 │1/972 │1/324 │1/972 │1/972 │1/972 │├──┼───┼─────┼────┼────┼────┼────┼────┼────┼────┤│93 │135-9 │679 │--------│--------│1/324 │1/324 │1/972 │1/972 │1/972 │├──┼───┼─────┼────┼────┼────┼────┼────┼────┼────┤│94 │135-11│102 │1/324 │--------│--------│1/324 │1/972 │1/972 │1/972 │├──┼───┼─────┼────┼────┼────┼────┼────┼────┼────┤│95 │135-12│8,379 │1/972 │1/972 │1/972 │1/324 │1/972 │1/972 │1/972 │├──┼───┼─────┼────┼────┼────┼────┼────┼────┼────┤│96 │135-14│35,008 │1/972 │1/972 │1/972 │1/324 │1/972 │1/972 │1/972 │├──┼───┼─────┼────┼────┼────┼────┼────┼────┼────┤│97 │135-15│14,183 │1/972 │1/972 │1/972 │1/324 │1/972 │1/972 │1/972 │├──┼───┼─────┼────┼────┼────┼────┼────┼────┼────┤│98 │135-16│1,074 │1/972 │1/972 │1/972 │1/324 │1/972 │1/972 │1/972 │├──┼───┼─────┼────┼────┼────┼────┼────┼────┼────┤│99 │135-17│873 │--------│--------│1/324 │1/324 │1/972 │1/972 │1/972 │├──┼───┼─────┼────┼────┼────┼────┼────┼────┼────┤│100 │135-18│834 │--------│--------│1/324 │1/324 │1/972 │1/972 │1/972 │├──┼───┼─────┼────┼────┼────┼────┼────┼────┼────┤│101 │135-22│490 │--------│--------│1/324 │1/324 │1/972 │1/972 │1/972 │├──┼───┼─────┼────┼────┼────┼────┼────┼────┼────┤│102 │135-23│1,856 │1/972 │1/972 │1/972 │1/324 │1/972 │1/972 │1/972 │├──┼───┼─────┼────┼────┼────┼────┼────┼────┼────┤│103 │135-24│914 │--------│--------│1/324 │1/324 │1/972 │1/972 │1/972 │├──┼───┼─────┼────┼────┼────┼────┼────┼────┼────┤│104 │135-30│409 │--------│--------│1/324 │1/324 │1/972 │1/972 │1/972 │├──┼───┼─────┼────┼────┼────┼────┼────┼────┼────┤│105 │135-32│2,268 │1/972 │1/972 │1/972 │1/324 │1/972 │1/972 │1/972 │├──┼───┼─────┼────┼────┼────┼────┼────┼────┼────┤│106 │135-33│1,254 │1/972 │1/972 │1/972 │1/324 │1/972 │1/972 │1/972 │├──┼───┼─────┼────┼────┼────┼────┼────┼────┼────┤│107 │135-34│989 │1/972 │1/972 │1/972 │1/324 │1/972 │1/972 │1/972 │├──┼───┼─────┼────┼────┼────┼────┼────┼────┼────┤│108 │135-39│2,191 │1/972 │1/972 │1/972 │1/324 │1/972 │1/972 │1/972 │├──┼───┼─────┼────┼────┼────┼────┼────┼────┼────┤│109 │135-40│15,126 │1/972 │1/972 │1/972 │1/324 │1/972 │1/972 │1/972 │├──┼───┼─────┼────┼────┼────┼────┼────┼────┼────┤│110 │135-41│6,790 │1/972 │1/972 │1/972 │1/324 │1/972 │1/972 │1/972 │├──┼───┼─────┼────┼────┼────┼────┼────┼────┼────┤│111 │135-42│250 │1/324 │--------│--------│1/324 │1/972 │1/972 │1/972 │├──┼───┼─────┼────┼────┼────┼────┼────┼────┼────┤│112 │135-43│316 │1/324 │--------│--------│1/324 │1/972 │1/972 │1/972 │├──┼───┼─────┼────┼────┼────┼────┼────┼────┼────┤│113 │135-44│9,575 │1/972 │1/972 │1/972 │1/324 │1/972 │1/972 │1/972 │├──┼───┼─────┼────┼────┼────┼────┼────┼────┼────┤│114 │135-45│1,307 │1/972 │1/972 │1/972 │1/324 │1/972 │1/972 │1/972 │├──┼───┼─────┼────┼────┼────┼────┼────┼────┼────┤│115 │135-46│21,464 │1/972 │1/972 │1/972 │1/324 │1/972 │1/972 │1/972 │├──┼───┼─────┼────┼────┼────┼────┼────┼────┼────┤│116 │135-47│36 │1/324 │--------│--------│1/324 │1/972 │1/972 │1/972 │├──┼───┼─────┼────┼────┼────┼────┼────┼────┼────┤│117 │135-50│9 │1/324 │--------│--------│1/324 │1/972 │1/972 │1/972 │├──┼───┼─────┼────┼────┼────┼────┼────┼────┼────┤│118 │135-51│67 │1/324 │--------│--------│1/324 │1/972 │1/972 │1/972 │├──┼───┼─────┼────┼────┼────┼────┼────┼────┼────┤│119 │135-52│4 │1/324 │--------│--------│1/324 │1/972 │1/972 │1/972 │├──┼───┼─────┼────┼────┼────┼────┼────┼────┼────┤│120 │135-53│285 │1/324 │--------│--------│1/324 │1/972 │1/972 │1/972 │├──┼───┼─────┼────┼────┼────┼────┼────┼────┼────┤│121 │139 │2,523 │1/972 │1/972 │1/972 │1/324 │1/972 │1/972 │1/972 │├──┼───┼─────┼────┼────┼────┼────┼────┼────┼────┤│122 │140 │19,585 │1/972 │1/972 │1/972 │1/324 │1/972 │1/972 │1/972 │├──┼───┼─────┼────┼────┼────┼────┼────┼────┼────┤│123 │142-1 │17,017 │1/972 │1/972 │1/972 │1/324 │1/972 │1/972 │1/972 │├──┼───┼─────┼────┼────┼────┼────┼────┼────┼────┤│124 │145 │2,514 │1/972 │1/972 │1/972 │1/324 │1/972 │1/972 │1/972 │├──┼───┼─────┼────┼────┼────┼────┼────┼────┼────┤│125 │145-1 │905 │--------│--------│1/324 │1/324 │1/972 │1/972 │1/9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