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70號原 告 邱政勳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被 告 詹重連
詹鎮豪詹財旺詹財壽共 同訴訟代理人 徐建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