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訴字第370號原 告 邱政勳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被 告 詹重連
詹鎮豪詹財旺詹財壽共 同訴訟代理人 徐建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四年三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原告具狀聲請請求再開辯論,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