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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重訴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中成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謝正輝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2 年重訴字第32號確認抵押權擔保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7,2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周珮琦法 官 陳寶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裁判日期:2014-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