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23號原 告 京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美玉訴訟代理人 黃文明律師
曾憲群被 告 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法定代理人 徐永年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律師複代理人 呂超群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0三年度矚上重訴字第二二號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訴外人黃焜璋、陳文鍾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等犯罪嫌疑,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矚上重訴字第22號刑事案件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