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3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清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敏夫等人間因102年度重訴字第334號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483,35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8,46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志誠附表(以下金額均為新台幣,元以下四捨五入)┌──┬────────┬─────────┬─────┬──────┬──────┐│編號│ 土地坐落 │公告現值(㎡/元)│面積(㎡)│ 權利範圍 │ 核定價額 │├──┼────────┼─────────┼─────┼──────┼──────┤│1 │桃園市中壢區中原│ 21,900元 │ 87 │ 43920/58320│ 1,434,856元││ │段799 地號 │ │ │ │ │├──┼────────┼─────────┼─────┼──────┼──────┤│2 │桃園市中壢區中原│ 21,900元 │ 21 │ 43920/58320│ 346,344元││ │段800 地號 │ │ │ │ │├──┼────────┼─────────┼─────┼──────┼──────┤│3 │桃園市中壢區中原│ 21,900元 │ 142 │ 43920/58320│ 2,341,948元││ │段801 地號 │ │ │ │ │├──┼────────┼─────────┼─────┼──────┼──────┤│4 │桃園市中壢區中原│ 19,216元 │ 307 │ 43920/58320│ 4,442,692元││ │段802 地號 │ │ │ │ │├──┼────────┼─────────┼─────┼──────┼──────┤│5 │桃園市中壢區中原│ 10,625元 │ 432 │ 43920/58320│ 3,456,667元││ │段803 地號 │ │ │ │ │├──┼────────┼─────────┼─────┼──────┼──────┤│6 │桃園市中壢區中原│ 11,179元 │ 1,005 │ 43920/58320│ 8,460,847元││ │段804 地號 │ │ │ │ │├──┼────────┴─────────┴─────┴──────┴──────┤│合計│20,483,354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