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5號原 告 葳盛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官嘉澤訴訟代理人 古富祺律師被 告 鹿和金屬工業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呂芳炳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廖嘉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偽造文書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100 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45 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魏于傑法 官 溫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