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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重訴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7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光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岳盟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吳月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結算實際債權額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16萬25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萬1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裁判日期:2014-12-05